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環境保護稅法》。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,《環境保護稅法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指出,這次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定,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,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,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。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的規定,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,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。總體來說,這個制度是一個平轉。
此次開征環境保護稅采取費改稅方式,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基本相同,均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、水、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。今后根據新情況、新形勢,還可以對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進行調整。環境保護稅法這一名稱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,可以為未來擴大征稅范圍和整體稅制改革留出空間。
業內專家指出,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并不大,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,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,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,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。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財稅領域的重大舉措,環境保護稅的開征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“綠色稅收”體系,其環保意義遠遠大于財政收入意義。